检单位砝码检定已经免费了,您还在担心砝码检定费用高吗? 3月28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括停征制检定收费。
前两日[计量资讯速递]公众号已推送中计量院(点击查看)、北京市计量院、山东省计量院、湖南省计量院、广东省计量院、重庆市计量院等发布的相关通知(点击可看上述五省市通知)。收到不少友的留言,想了解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小编整理了下相关内容供量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对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行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i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制检定工作统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制检定任务。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i ]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家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条 使用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六条制检定的周期, 由执行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星检定规程确定。
条属于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 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应当对各种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九条执行制检定的机构对的计量器具,发给家统规定的检定证书、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印;对检定不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印、证。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i ]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制检定工作。
十-条被授权执行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行监督。
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 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条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对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周期行检定。
十四条使用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星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条执行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十六条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十條本办法由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条本办法自 九八七年七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 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十六条的规定,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1目。本相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定量;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收费秤、售粮机;
11.定量装机:定量装机、定星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 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 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 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星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法、气体流量计、蒸汽流星计;25. 压励表:压励表、风压表、氧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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