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家计量局[1987] 量局法字188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收费秤、售粮机;
11.定量装机:定量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记:乳汁记;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 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质检发( 2002) 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表:出租汽车里程计表;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34.场计: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0.声功率计(含医用声源) :声功率计、医用声源;41.声级计:声级计;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CO2 分析仪、SO2 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47.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新增, 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 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新增, 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 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新增, 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 15 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新增, 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 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新增, 依据文件: 关于凋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质检量[2001]162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检量[2001]16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五、本目录自1987 年7月1日起施行。 |